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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及分析

刘xx与宋x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x为养子,刘玉x为养女。刘杰x成年后娶妻韩梅x;生女刘x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x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xx结婚,生子宋宇x。1996年6月刘杰x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xx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x继承,刘x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x甜生活作风刘xx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x继承。1996年11月,刘xx、刘玉x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x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x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xx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x甜能在刘xx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法律依据: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解析:

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承 由刘玉x一人继承 3间房和10000元

3.刘玉x死后 无遗嘱 遗产由宋xx、宋双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间房 3人各得13000/3元

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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