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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热纠纷:供用热合同系物业代签,未缴纳供热费不能由业主担责一.引言 供用热合同系物业代签,未缴纳供热费不能由业主担责,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x市x热力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115民初3399号”。 二.基本案情 (一)x热力公司系于2012年6月12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供热服务等。x区x镇x小区为x热力公司供热范围。王某某原系x小区4-1-402室业主,该房屋王某某已于2019年4月1日出卖给案外人刘某某。 (二)2015-2016年供热季、2016-2017年供热季、2017-2018年供热季、2018-2019年供热季的供热费王某某均未交纳。依据《x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2‰的违约金。依此规定王某某应支付x热力公司供热费及违约金共计17226元。上述供热费及违约金经x热力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三.裁判结果 (一)本案中,x热力公司明知其提交的《x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中乙方处“王某某”系马某某代签,马某某原为x小区物业工作人员,与王某某无亲属关系,且马某某未向其提交相应授权委托手续,x热力公司也未能提供王某某是否对马某某的签字行为进行追认的证据,致使本院不能确定马某某是否存在代理权或其代为签订合同行为是否被追认。 (二)马某某与x热力公司签订x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举证责任应由x热力公司承担。x热力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2019年6月20日法院判决,驳回x市x热力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 四.讨论 (一)诉讼经过:原告x市x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热力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原告供热单位诉求:1.判令王某某交纳2015年-2019年四季度供热费及违约金共计172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某某承担。 (三)被告用热用户意见: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四)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