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律师咨询电话:
135-0812-0506

首页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 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详细内容

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裁判要旨:

一、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齐精智律师提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二、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XY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联系我们

手机:13508120506(微信同号)
E-mail:2414743150@qq.com
QQ:2414743150
律所: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21号光明华都大厦1510室



关注我们

技术支持: 华企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